免費參訓對象及資格證明文件一覽表 

※ 具備下列各項身分之失業者,如加保於職業工會、農會或漁會,得以「報名參訓切結書」切結確實無工作,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。 

※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、且參加職業工會、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,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,須自行負擔20%之訓練費用。 

1、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 

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 

一、資格條件: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證明文件,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練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

 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。

 (二)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。 

2、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(88年後曾加入勞保) 

一、資格條件:曾取得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之自願離職失業者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。 

3、獨立負擔家計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

 (一)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,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之直系血親、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:

 1.配偶死亡。 

2.配偶失蹤,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,達6個月以上未尋 獲。 

3.離婚。 

4.受家庭暴力,已提起離婚之訴。 

5.配偶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。 

6.配偶應徵集、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。 

7.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、病致不能工作。 

8.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。

 (二)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,而獨自 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。

 (三)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、失蹤、婚姻、經濟、疾 病或法律因素,致無法履行該義務,而獨自扶養在學或 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 

(二)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。

(三)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 力證明文件影本: 

1.在學證明指25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(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、 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、在職班、學分班、僅於夜間或 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)。 

2.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、病,經醫療機構診 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。 

(四)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。 

4、中高齡失業者(45-65歲) 

一、資格條件:年滿45歲至65歲之失業者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 

5、高齡之失業者(65歲以上) 

一、資格條件:逾65歲之失業者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 

6、身心障礙之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失業者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
(二)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影本。 

7、原住民之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 

(二)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。 

8、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 中有工作能 力之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,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 

(二)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 

9、長期失業者 (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)

一、資格條件: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,且辦理勞工保險 退保當日前3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,並於最 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

 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
 (二)開訓前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 文件。 

10、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 

(一)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,重返職場之婦女。

(二)退出勞動市場期間: 

1.自該婦女最近1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。

 2.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,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 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
(二)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(如以親屬重大傷病 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、以戶口名簿證 明結婚、生育或親屬年邁等、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;親 屬範圍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喪亡對象)。

(三)無勞保紀錄者,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 證明(載明離職日)。 

(四)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。 

11、15歲以上未滿18歲有就 業需求之未 就學未就業少年 

一、資格條件: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業未就學少年。 未就學係指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,且無學籍或休學狀 態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 

(二)切結書。

 (三)如為休學中,應再檢附休學證明文件。 

12、新住民之失業者  

一、資格條件:符合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1 項第3款規定之新住民失業者。 二、應備文件: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。 

13、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家庭暴力被害人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 

(二)下列證明文件之一: 

1.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 件。 

2.保護令(通常保護令、暫時保護令、緊急保護令)影本。 

3.判決書影本。 

14、更生受保護 人之失業者  

一、資格條件:更生受保護人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 

(二)出監證明或其他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。  

15、性侵害被害 人之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性侵害被害人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 

(二)下列證明文件之一: 

1.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 件。 

2.曾遭受性侵害之證明(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事件調查表 或報案單、就醫、診療、驗傷之證明)。 

3.判決書影本。 

16、跨國(境)人 口販運被害 人之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

(一)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。 

(二)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。 

17、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

一、資格條件: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取得 居留之泰國、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之失業者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。 

18、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、第4項規 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、緬甸、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 籍人民,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 工作許可之失業者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外僑居留證影本。 

(二)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。 

19、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符合下列資格,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6年內報 名參訓者: 

(一)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。 

(二)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。 

(三)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 護人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 

(二)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 分證明書影本。 

20、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畫認 定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。

 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 

(二)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: 

1.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。 

2.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。 

3.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。 

4.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。 

21、受貿易自由 化影響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符合充電起飛計畫第6點第1項第2款規定之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 

(二)屬適用本對象資格條件之勞工相關證明文件(可由系統勾稽者免繳)。 

22、自立少年之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提升少 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,且 於身分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: 

(一)以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2處以上安置,仍無法適應 機構生活,經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能力者 優先,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18歲。 

(二)年滿18歲結束安置1年內者。 

(三)結束安置逾1年,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生 活適應協助者。 

(四)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或民間團體評估有需要 自立生活,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同意提供其自立生活 適應協助者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 

(二)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。 

23、其他經直轄 市、縣(市) 政府或其委 託計畫之社 工人員訪視 評估確有經 濟困難,且 有就業意願 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 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,且有就業意願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 
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 

(二)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。 

24、因職業傷害 或罹患職業 疾病,經醫 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 

一、資格條件: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,經醫師診斷喪 失部分工作能力,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 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。 

二、應備文件:職業災害失能之相關證明文件(如勞保局失 能給付核定公文、勞保局或職安署之失能補助核定公 文)。 

三、屬移工,須為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,並應再檢附有效期 間之居留證明文件。